捐助章程

第 一 條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遠哲科學教育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以依推動科學教育事業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一、從事並獎助有關科學教育之研究,培育優秀人才。
二、辦理有關科學教育之研習活動。
三、表揚對科學教育有貢獻或創意之個人及團體。
四、舉辦或參與有關科學教育之研討會。
五、促進有關科學教育之國際交流與合作。
六、其他有關科學教育之事項及活動。
第 三 條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臺幣貳仟萬元整,由何壽山、何壽川及何張杏如等捐助。俟本會依法
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贈。本會之基金應由董事會管理,本會基金所產生
之孳息及其他收入,充作本章程第二條所定目的事業之經費。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和平東路一段238號4樓。並得視業務需要,經教育部許可,於國內、國外設置分事務所。
第 五 條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二、業務計畫之審核及推行。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四、委託案件、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法之訂定。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六、董事之改選(聘)及解聘。
七、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第 六 條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十一至十九人組成。
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但經常到會辦事者,得支給交通費。
第 七 條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三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應按期辦理交接。
第 八 條 本會設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會推選,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置常務董事五人,除由董事長兼任外,其餘由董事互推之,襄助董事長處理日常會務。
第 九 條 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經現任董事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內召集之。逾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教育部之許可,自行召集之。
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董事長因故缺席,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為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對於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並經教育部准許後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法第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條情形並應經過法院為必要處分。
二、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三、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四、法人擬解散之決定。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十日前,將開會通知及議程送達各董事,並依規定報請教育部派員列席指導。會後並將董事會會議記錄呈報教育部。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無法親自出席,得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席人員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委託比率以不超過董事出席人數二分之一為限,如有第三項所討論之重要事項,不得委託代理出席。
第 十 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二月底以前,董事會應審定下列事項,函報教育部備查:
一、上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含有關憑據影本)。
第十一條 本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工作,須符合本章程第二條之規定。
第十二條 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贈為原則。經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之管理使用,受教育部之監督;其管理使用方式如下:
一、存放金融機構。
二、購買公債及短期票券。
三、購置自用之不動產。
四、於安全可靠之原則下,經董事會同意在財產總額二分之一額度內,轉為有助增加財源之投資。
依前項第三款、第四款管理使用財產時,不含教育部所定最低設立基金之現金總額。
本會之財產不得存放或貸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第十三條 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函報教育部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 本會為適應業務需要,得設委員會,委員由董事會聘任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執行業務主管若干人,秉承董事長之命辦理事務,由董事長任免之。
第十六條 本會及各委員會組織規則及辦事細則另定之。
第十七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本會係永久性質,於解散或撤銷許可時,經依法清算後之賸餘財產,不得歸屬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應歸屬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第十九條 本章程訂於民國八十二年九月十四日。
第一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三年十月八日。
第二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第三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三十日。
第四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
第五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第六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日
第二十條 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